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9]113号颁布时间:1999-08-20
1999年8月20日 晋国税所发[1999]11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
99]447号)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29日 国税函〔1999〕44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据你局反映,财政部以《关于对交通银行1999年度财务计划指标的批复》
(财债字〔1999〕52号)第四条规定,对交通银行1999年度“核定利润计
划22亿元。上交所得税7.26亿元,请按季预缴”,对此,你局要求明确对该行
的所得税的计划和管理问题。经商财政部,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部门职责,国有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
理,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由税务部门负责下达,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管理下达的财务指标,
不能作为税务部门征税的依据。请你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有关税收规定,加强对交通银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据实及时将应缴所得税款
征收入库,不受有关部门对企业批复财务计划的限制。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