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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几个征管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6]228号颁布时间:2006-11-03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各单位在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方面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有一些单位存在机外管理户,登记率低的问题;还存在纳税人停业期内进行经营活动的现象;有的单位起征点政策没有落实到位;个体定额管理中还存在着程序不规范,定额公示制度不落实,计算机定税时存在人为因素的问题;一些单位非正常户认定不严格,存在非正常户法人代表重新开业现象;普通发票管理验旧购新制度没有严格落实,存在发票流失现象;一些单位《欠税公告办法》没有落实。为了夯实征管基础,提高我市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市局研究决定,对以下几个问题做进一步明确,请各单位抓好落实,保证在年终考核中取得好的成绩。
  一、加强户籍管理,减少漏征漏管户和机外管理户
  户籍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工作,是税收征管质量高低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按照《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加强完善税务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石国税发[2006]144号)要求,结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下大力气清理漏征漏管户,并将所有纳税人纳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管理,杜绝人为调控的机外管理户,各单位要对辖区每一条街道、每一个市场、每一个写字楼内的纳税人进行梳理,对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全部纳入征管系统管理。今后省市局将加大对各单位所辖管理区域的实地检查力度,加大对登记率的考核。
  二、严格停复业登记管理
  对停业户的管理中,主要存在纳税人提前复业而不办理复业登记的问题,以及管理人员没有巡查巡访工作记录,对停业期内进行经营的纳税人没有采取措施。
各单位对申请停业的纳税人,要按照“一站式”服务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办理,要注意对有关证件和发票进行封存。同时,管理人员要按要求对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巡查巡访,并对巡查巡访情况进行登记;征管部门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停业户进行抽查。
  对停业期内进行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要求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进行经营活动的次月未申报缴税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责令限期后仍不申报缴税的,按偷税处理。
  三、完善个体定额税收管理
  各单位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一)要严格按照“一站式”服务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定额核定工作,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二)要建立定额公示制度。主管税务机关除在办理服务厅进行公示外,还应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选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通过公示栏公示。
  (三)要严格典型调查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在定额核定时,应坚持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分析。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四)要坚持计算机定税制度。要将个体定额户的管理纳入“个体定额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系统的定额公式核定纳税定额,减少人为因素对定额的影响。同时,逐步调整原有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定额,使其符合“个体定额管理系统”的公式,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各单位要上收定额公式参数的修改权限,减少基层操作的随意性;对于一些特殊的需单独调整定额的个体户,要上报县区局进行审批。
  (五)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前按实际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四、严格执行起征点政策
  在省市局对基层的实地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对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征收税款,损害了群众利益;一些单位对销售额明显高于起征点的纳税人进行了增值税减免,损害了国家利益。针对以上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要严格执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一律免征增值税,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征收其税款。
  (二)对现有定额在起征点以下但接近起征点的纳税人要进行重点监控,对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起征点的要重新核定其定额。
  五、加强非正常户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严格认定程序。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必须派员实地检查,确实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并出具书面检查报告,作为《非正常户认定书》附件资料,一并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同时暂停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实地检查应采取具体、有效的方式方法。通过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发现一定线索,向公安、房管等部门或房产出租人了解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报税人员去向或各种租赁协议有效性,按相关线索追查后确属走逃的,方可认定。税收管理员实地检查不得不于两次。
  六、加强普通发票管理
  (一)各单位要重视“以票控税”的管理手段,加强发票“验旧供新”的管理,强化验旧环节管理。将开票金额与其申报纳税的销售额进行比对,超定额部分按规定进行补税。
  (二)加强对持票纳税人的巡查巡访。一是通过巡查巡访了解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二是通过巡查巡访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防止发票流失。
  (三)严格发票缴销制度。对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及时缴销其持有的普通发票。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普通发票限期开具制度,对超过两个月未填开的普通发票实行剪角作废制度。
  七、强化欠税公告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欠税公告办法》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欠税公告。对200万元以下的欠税公告达到100%,200万元以上的欠税按规定上报市局。公告方式除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以外,有条件的还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告。省局以后将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对各地的走逃户信息在省局外网上进行公告,请各地注意分析比对。同时,要充分利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加大欠税追缴力度。
  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夯实征管基础工作。无论那一级税务机关检查出的征管问题,都与全年征管工作目标考核挂钩,同时向法规部门提供应追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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