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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6]20号颁布时间:2006-02-23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办理,即对所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都纳入享受再就业政策优惠范围。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增减变动幅度达到50%(含)以上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前两款的规定,对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进行调整。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工作协作和信息交换制度,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切实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政策。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上级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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