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1日 冀地税函[2005]28号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25MW高炉煤气发电机组和3
号TRT 10MW发电机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唐地税发[2004]171
号)、《关于免征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2004年度15MW高炉煤气资源综合利用部分
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唐地税发[2004]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几个业务问题的
通知》(冀地税发[2002]65号)等文件规定,鉴于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5
MW高炉煤气发电机组、3号TRT 10MW发电机组和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15MW高炉煤气自
备电站属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因此,同意给予上述两户企业中的三个项目的生产经营
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照顾。
二、你局对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一经发
现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利润转移、弄虚作假等骗取减免税的,要立即纠正,取消免税
资格,追回所免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免征的税款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请你局监督执行,并注意及时反馈
减免税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