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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5]30号颁布时间:2005-02-21

     2005年2月21日 冀地税函[2005]3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5]105号)转发给你们。企业动用1997年及以前年度工资储备发放以 后年度工资的部分,在发放年度不得扣除。各级地税机关在遇到同类问题时可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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