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3日 冀国税发[2004]15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4]9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再强调以下几点,请一并认真贯彻
落实。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总局和省局要求落实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的编制人员
脱钩、财务脱钩、职能脱钩、名称脱钩、办公地点脱钩。凡未按上述“五脱钩”要求与
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或明税暗不脱、指定代理、强制代理、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一经
查实,追究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重在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减少纳税人的办税
成本,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法规,行
使好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权、税收检查权、强制执行权及其他税收行政执法权。
凡税收法规规定由税务机关承担的工作任务,严禁委托税务代理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
代理,并对税务代理机构的日常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脱钩后,税务代理机构均为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以任
何理由人为划分为国税、地税所。各级税务机关对属于纳税人自愿委托,代理业务在规
定范围内,无论国税和地税业务,税务代理机构均有资格代理,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均
应当受理。
四、依法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对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规范税
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
意义。当前,我省税务代理行业初具规模,人员结构和素质也具备一定实力,已基本能
承担纳税人的代理要求。但是,业务开展还存在涉税服务类业务较多,而涉税鉴证类业
务较少的问题,因此,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
要正确认识和充分利用税务代理机构既服务于税务机关又服务于纳税人的双重职能,依
法规范和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中介作用,为迅猛发展的税收事
业服务。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