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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4]171号颁布时间:2004-09-28

     2004年9月28日 冀国税发[2004]17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省多元化报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商业银行、信用社和其他受托代征税款的金 融机构成为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代征单位。为加强代征税款的管理及税收会计核算 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   代征代扣税款的会计核算工作仍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 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2]80号),并对以下内容进 行补充修订:   (一)《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改为五联式。其各联次的用途分别为:第一联基层 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第二联县(区)局税务机关作代征代扣税款核算的会计凭证; 第三联县(区)局税务机关作票证资料备查;第四联报基层税务机关加盖征收专用章后 退代征代扣单位留存;第五联县(区)局税务机关经费会计留存。   (二)《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改为按表(一)和表(二)两种形式填报,并在 “本期实征税款”金额栏后增加了“扣税笔数”栏,以便按每笔扣税业务计算代征手续 费(表式附后)。表(一)适用于简易申报的个体“双定”户,表(二)适用于电话报 税和网上申报的其他纳税人。   (三)在“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中的“委托代征”二类明细科目下增设“个体双 定户”和“其他户”三类明细科目,其中“其他户”要分别登记代征税款金额和扣税笔 数(1—9月份的数字要一次性记入帐中)。   (四)增加《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附表》,其表式中的“项目”、“合计”及 “代征代收”栏同《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在“委托代征”下增加了“个体双定 户”和“其他户”以分别统计不同的代征税款(表式附后),本表从11月上报10月 份报表时开始填报。   (五)如果同一项税款既涉及“代扣代收”,又通过银行划款涉及“委托代征”两 个程序的,为避免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的重复统计,《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中的 “金额”栏只统计代扣代收的税款;《代征代扣税款明细表附表》中“代扣代收”栏中 只统计代扣代收的税款,“委托代征”栏中只统计扣税笔数。   二、关于核对“委托代征”税款中扣税笔数问题   (一)签有代征协议的各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代征单位,要按时向税务部 门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办理网上申报纳税的还要同时附报扣税成功户清单。   (二)基层税务机关收到代征单位报送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扣税成功户清 单后,要认真核对代征税款金额和扣税笔数。核定无误后将第四联退回委托代征单位, 第一联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第三联随票证报查联一起装订,并与其余各联传递县(区) 局计会部门。   (三)县(区)局票管人员每月根据基层单位上报的相关凭证,对“税收汇总缴款 书”、《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扣税成功户清单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代征代扣 税款结报单》第三联留存,第二联传递给税收会计人员作代征代扣税款核算的会计凭证, 第五联传递给经费人员作支付手续费的依据。   三、关于代征协议签定问题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省国税局等7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131号)要求,与 相关金融部门签定《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费)款协议书》。   (二)各县(区)局国家税务局在向受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金融、邮政储蓄机构 发放《委托代扣代收代征证书》的同时,必须与其签订《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费)款 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范围、手续费计算标准,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纳入多元化电 子申报纳税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事项一律采用新协议格式签定,原协议格式同时废止; 没有纳入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的,待协议到期(一般为一年)仍需签定的,改用新的协 议格式签定。上述《委托代扣代收代征证书》和《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费)款协议书》 要按有关规定传给经费会计人员一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税务 机关在与其签定《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费)款协议书》的同时,要求扣缴义务人向税 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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