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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259号颁布时间:2004-12-0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
确如下:
  一、关于专项拨款及所购资产计提折旧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从各级财政、科委、环保等部门取得的拆迁补偿费、科研开发经费、创新
基金、治理污染费等,用于重建、开发和治理后没有结余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
结余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使用上述拨款购置固定资产的,其计提的折
旧准予扣除。
  二、关于个人买车、企业使用,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签定租赁合同或协议,
并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主管地税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同时,
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养路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三、关于减值准备计提折旧的扣除问题
  执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以原值减去残值和计提的减值
准备后的余额计提折旧。在税务处理上,其按原值减去残值后的余额计提的折旧,在计
税时准予扣除。
  四、关于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问题
  纳税人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确定。按应付工资总
额与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有差额的,应并入应纳税
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分别按工资总额4%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计征
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实际缴纳数额超过4%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
所得税。
  六、关于生产经营酒类产品的纳税人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酒厂直接为粮食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
扣除;
  (二)如果同时生产其他类型的酒产品,且以整体名义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应按
粮食类白酒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合理分摊,不得扣除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用。
  (三)对于经营酒类产品的商品流通企业,其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比照上
述规定执行。
  七、关于未取得合法凭证的费用支出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高层建筑遮阳费等,凡不能取得正式发票、收据
或协议的,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八、关于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视同财产损失,按省局《纳
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经有权地税机关批准后准予扣除。
  九、关于允许扣除的广告费的计提基数问题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
入规定比例的,可据实扣除。这里所指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
  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收入计提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收到的预收款收入可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
费的基数,待以后年度项目竣工预收款转作收入时,在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
广告费扣除限额时作相应调减。
  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3年尚未支付的质量保修金的计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委托施工企业建设过程中,按规定应预留质量保修金,在会计核
算上通过" 应付账款" 科目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保修期过后,将剩余的质
量保修金退给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部分工程保修期较
长,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3年尚未支付的质量保修金,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纳税人,其职工人数的计算问题
  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纳税人,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时,一般按平均职工人数计
算。如果企业临时人员较多,且临时人员大多为季节性用工人员,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
限额时,可以按实际在岗月份分别计算,然后累计相加。同时,必须有纳税人与职工签
定的劳动合同,否则在计税时不予扣除。
  十三、关于购销费用包干的审批权限问题
  企业实行购销费用包干或其他费用包干的,其审批权限均由市级地税机关确定。
  十四、关于新认定的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减免税的执行时间问题
  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
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被认定为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
业之日起,其生产经营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从被认定为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
月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免税期限以其被认定为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后实际从
事生产经营的月份为准。
  十五、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
1239号)中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
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各地对以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
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审批的减免税企业,如果其享受减免
税的期限尚未满,今后在审批时可仍按上述政策执行。对国税函[2003]1239
号文件下发后新办的企业、单位,其所得税减免按新规定执行。
  十六、关于分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问题
  (一)分公司如果具备独立纳税条件,则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二)集团公司(总公司)将其经发改委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委托给其下属的分
公司(子公司)实施,只要分公司(子公司)符合独立纳税条件的,可以享受利用国产
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抵免所得税的数额为分公司(子公司)当年比上年新增的
企业所得税额。
  十七、关于实行租赁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全部或部分被其他企
业、单位承租经营,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应以承租企业为企
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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