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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4]203号颁布时间:2004-07-22

     2004年7月22日 石国税函[2004]203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330号)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的 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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