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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冀国税函[2003]495号颁布时间:2003-11-10

     2003年11月10日 冀国税函[2003]49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 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 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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