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国税函[2004]419号颁布时间:2004-09-23
2004年9月23日 冀国税函[2004]41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省局于2002年1月1
8日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
知》(国税发[2001]142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1]142号及国税发[1995]15
3号)要求,结合我省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先确定我省外商投资房地产企
业取得预收款预征所得税时的预计利润率暂定为8%。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低预计利润
率的,报省局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