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3日 冀国税函[2003]18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3
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市局要加强对出口退税计划的管理,严格按照省局规定使用出口退税计划和
“免、抵”调库计划。未经省局批准,出口退税计划和“免、抵”调库计划不得相互调
剂使用。要用足、用好出口退税计划,不准将一定比例的退税计划留做机动影响全省出
口退税进度。
二、在出口退税指标不足的情况下,各市局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
优先为国家确定的我省大型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同时,要在严防骗取出口退税的前提下,
及时、合理地安排出口退税计划,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三、各市局必须在省局下达的年度出口退税计划或“免、抵”调库计划内安排退税
或调库,严禁超计划办理出口退税或“免、抵”调库。在实际执行中凡退税或“免、抵”
调库与计划相差5000元的市局,必须单独上报省局并说明具体原因。
四、为确保我省退税计划的执行,每年12月10日前,各市局应将省局下达本市
的出口退税计划已使用及预计完成情况上报省局。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局,省局经核实后,除扣减出口退税计划或“免、抵”调
库计划外,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