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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180号颁布时间:2003-04-23

     2003年4月23日 冀国税函[2003]18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3 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市局要加强对出口退税计划的管理,严格按照省局规定使用出口退税计划和 “免、抵”调库计划。未经省局批准,出口退税计划和“免、抵”调库计划不得相互调 剂使用。要用足、用好出口退税计划,不准将一定比例的退税计划留做机动影响全省出 口退税进度。 二、在出口退税指标不足的情况下,各市局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 优先为国家确定的我省大型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同时,要在严防骗取出口退税的前提下, 及时、合理地安排出口退税计划,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三、各市局必须在省局下达的年度出口退税计划或“免、抵”调库计划内安排退税 或调库,严禁超计划办理出口退税或“免、抵”调库。在实际执行中凡退税或“免、抵” 调库与计划相差5000元的市局,必须单独上报省局并说明具体原因。 四、为确保我省退税计划的执行,每年12月10日前,各市局应将省局下达本市 的出口退税计划已使用及预计完成情况上报省局。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局,省局经核实后,除扣减出口退税计划或“免、抵”调 库计划外,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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