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29号颁布时间:2003-03-06

     2003年3月6日 冀国税发[2003]2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 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 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