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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业务规程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185号颁布时间:2003-11-26

     2003年11月26日 冀国税发[2003]18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包括唐山、石家庄市): 为更好地在全省推行《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提高系统操作的遵从度,省局制定了 《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业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在操 作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以便不断完善,提高《普通发票管理系统》 业务规程的可操作性。 《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业务规程 为顺利地推行《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便于准确使用本系统,根据普通发票管理的 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初始数据录入 安装本系统后,应将发票初始库存基本信息准确填制《普通发票期初库存明细表》, 并一次性、全部录入本系统,仔细核对录入系统信息、账簿登记数据和库存实物帐是否 一致。如发现初始数据录入有误的,应于初始录入当月结账前修改。 二、普通发票计划管理 (一)统一发票印制计划管理实行逐级上报核准制度。统一发票印制计划由基层售 票单位(税务所和办税服务厅)根据对用票户的月核定售票数量和历史同期售票量确定 本级购票计划,上报县(区)局。县(区)局将基层单位用票计划自动汇总后,结合本 级的库存情况,加上本级适当预计库存,生成县(区)级用票计划报市局。市局同样生 成市级用票计划,并按照省局《发票代码编制规则》填写发票种类代码,自动生成印制 通知书等文件上传省局,同时报纸质印制通知书。省局票证服务中心接收发票印制计划 信息后,按照《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规定安排印制。 (二)企业衔头发票的印制计划管理。企业衔头发票的印制计划由主管税务所或分 局审核用票户的《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审批表》后报县(区)局,经县(区)局批准 后将纸质《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审批表》上报市局,由市局将《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 票审批表》的内容统一录入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并由市局按照省局《发票代码编制规则》 填写发票代码,自动生成印制通知书等文件上传省局,同时附报给省局票证服务中心纸 质印制通知书和审批表,省局票证服务中心接收发票印制计划信息后,按照《普通发票 印制通知书》的规定安排印制普通发票。省局票证服务中心印制完毕后作电子入库和结 帐,并在系统中提交《普通发票完工报告表》,以便省局及时调拨发票。 三、普通发票入出库管理 发票入出库管理包括上级领入、下级领购、下级退回、退回上级、发票核销等五种 管理方式。 (一)上级领入发票,即向上级领入发票入库,要按照“先入先出”原则由系统自 动出号;退回上级则按照“后入先出”原则由系统自动出号,号码不能修改,必须按照 系统显示号码出库。 上级部门给下级部门调拨发票时要打印《普通发票出库单》一式两份,一份上级机 关留存作为出库凭证,另一份领票单位作为入库凭证保存。出库单需加盖上级单位发票 专用章,领票人签字,并按月签订,与帐簿一同保存。 (二)下级领购,即本级向下级单位调拨发票出库。发票管理人员出库发票和领票 人领票时,须认真核对出库单与实物的代码和号码,核对无误后,方可出库。 下级领票单位在确认系统入库发票信息前要准确核对出库单与本级当前库存信息, 以防止传输过程丢失数据。 (三)下级退回,即从下级发票管理部门调剂出部分发票入库,调拨给需要同种发 票的下级发票管理部门。 (四)退回上级,即上级统一调配需要收回的发票。同级发票管理部门之间不得直 接调剂发票,需要调剂发票的单位向其直接上级提出申请,上级部门通过库存查询确定 调出发票的单位,调出单位将发票退回上级发票管理部门,调入单位方可向上级部门领 购发票。 (五)发票核销,即由于发票换版、次版、毁损等原因而需要销毁的发票。核销发 票需由售票单位退回县(区)局,由县(区)局填写《发票核销申请审批表》上报市局 统一审批,市局批准后由县(区)局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县(区)局将须核销的发票 集中送缴市局,由市局统一组织核销。 考虑到售票单位售票时间要求,出现特殊情况(如次版发票)后,先缴销发票,然 后履行上述程序。 (六)录入错误处理机制 1. 县局发放发票时,如录入领购发票数量错误导致微机中的数字错误时,若已按 实际顺序正确发放的,则调整微机数字;若实际发放错误则调整实际发票。 2. 县局发放错误,售票单位入库未发现,已发放给用票户,而用票户未开具的, 则追回发票,退回售票单位,由售票单位退回县局;县局发放错误时售票单位已入库且 已发售给用票户的,首先作废销售,然后售票单位作废入库,最后县局作废发放,并追 缴或缴销发票。 3. 县局发放错误,售票单位未入库情况下,县局作废发放;县局发放错误时售票 单位已入库但未发售给用票户的,税务所作废入库,然后县局作废发放。 4. 如果售票单位发售发票的所有信息都正确,而是由于用票户拿错发票,且开具 发票时没有发现所开具的发票号码与所购发票号码不符,在下一次购票验旧时才发现错 误,必须将错误手工记录备案,以便于发票流向查询。 四、发票销售和查验管理 (一)发票售票核定管理 用票户办理税务登记后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及其他资料)向县(区)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发票 购领簿申请审批表》,领取《普通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领购簿》需加盖县级税务 机关章。办税服务厅和税务所不办理核发《普通发票领购簿》事宜。 县(区)税务机关受理核准后,将核准购票的种类、数量、购票方式、购票人姓名、 购票人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录入系统并打印《普通发票领购簿》。 (二)领购发票手续。用票户每次购票时不再填写由管理人员签批的购票申请审批 表。用票户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限购种类数量范围内凭《普通发票领购簿》、《准购 发票通知书》(第一次购票时用)、《普通发票查(抽)验明细表》、购票人身份证等 相关证件直接到发票发售机关购买普通发票。 (三)发票的验旧购新和批量供应管理制度 1. 用票户每月使用统一发票(单票种)50本以上或经批准使用企业衔头发票的 单位适用批量供应制度,其它用票户适用验旧购新制度。 2. 普通发票用票户只能指定一个工作人员为购票人,并将其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县 局备案,购票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县局备案。 3. 用票户除第一次购买发票外,每次购票前必须由管理岗位或售票人员查验前次 所购发票,并填写《普通发票查(抽)验明细表》,发票查验人员和购票人签字后,由 发售岗位将有关内容录入系统。前次所购发票未经查验本次不得售票。 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批量供应的用票户,管理人员每月对其所购发票进行抽验,抽 验数量不得少于每次购(领)票量的十分之一。 4. 如存在缴销和流失发票的,除填写《普通发票查(抽)验明细表》外,还应附 《发票缴销申请审批表》和《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5. 审验人在验票时发现需缴销的发票时,填写《发票缴销申请审批表》,报县级 发票管理部门审批后,由验票人负责缴销,将缴销信息填写到《普通发票查(抽)验明 细表》。 《发票缴销申请审批表》中经办人指查验人,负责人为批准缴销发票的人员。 对于需缴销的整本空白发票,按规定逐级上缴市局;非整本空白发票就地由验票人 负责缴销。 6. 调整注销户、停歇业户、非正常户的审批手续。由征收环节向发票发售环节提 供注销户、停歇业户、非正常户的有关信息,据以办理停票手续。纳税人办理注销、停 歇业手续时,在填写注销、停歇业相关审批表格前,先办理发票查验手续,并向县(区) 局发票管理部门交回《发票领购簿》、封存(或缴销)空白发票;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 非正常户手续时,须向县级发票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县级发票管理部门在系统中做 相应处理。 7. 恢复供票的规定。停歇业或非正常用票户恢复营业后,管理部门将《恢复供票 通知书》和《复业申请审批表》传递到县级发票管理部门,由其在软件中做相关操作, 以恢复供票,对于没有相关审批手续的纳税人,发票发售岗位不得恢复供票。各有关部 门的相关手续必须传递及时,不得影响用票户购票。 8. 查验发票时,发现丢失发票的情况,由用票户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按程序批准后,将有关信息填写《普通发票查(抽)验明细表》并录入系统后方可售票。 (四)发票工本费的收取方式 1. 统一发票工本费的收取方式。用票户可以自由选择采用提前预缴或每次购买时 缴纳普通发票工本费的方式。预缴工本费必须按要求一次全额入库。预缴发票工本费须 本着用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用票户预缴普通发票工本费。 2. 企业衔头发票工本费的收取方式,由用票户在购票时一次付清全部企业衔头发 票的工本费。 3. 《普通发票管理系统》运行前用票户已经预储的普通发票工本费存在余额的, 由县(区)局核对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的相关帐目后,将用票户预储的发票工本费余 额统一录入本系统。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不再执行录入任务。 4. 普通发票工本费单价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点,精确到角。 五、帐务处理 (一)售票单位按月、按日分别结帐。售票单位的《销售日记账》、《代开日记账》 和《日结账报表》作日结账月装订;《总分类账》、《进出库明细账》和《出库单》作 月结月装订;《分户账》按年装订;《查(抽)验明细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和 《挂失发票申请审批表》作为征管档案资料保管。市、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只对所有帐簿 进行月结。 售票单位日结帐原则上为工作日的17:30分以后;每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的下 午,基层售票单位作月结帐,结帐日停止向用票户发售发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县 (区)局结账、汇总报表并上传市局。并将本月发票月报表、库存变化信息、静态库存 信息、售票信息、查(抽)验信息、代开信息和发票核定信息上传市局。 售票单位日结帐时要根据日结帐报表认真核对工本费现金和结存的发票。 售票单位日结帐后打印日结帐报表、销售日记帐、普通发票代开明细帐;售票单位 和县(区)局发票管理部门月结帐后打印发票分类帐、承印衔头发票明细帐、进出库明 细帐、月报表;分户帐每年打印一次。 (二)帐簿、报表打印一律使用A 4打印纸,并在左边缘打孔装订,妥善保管。 (三)基层单位《普通发票管理系统》运行后须经市局主管部门验收审批后,方可 取消手工帐,在验收之前继续登记手工帐簿,以便于发票管理数据的完整衔接。 六、代开发票管理 代开发票是指对临时经营和已办理税务登记证未购买普通发票的生产经营者,需要 开具普通发票的业务,由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开具发票。 (一)主管税务机关为用票户代开发票,对于临时经营者,代开发票每日(次)经 营额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则根据规定征税;对于个人于一个月内销售额或发生应税劳务 额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将相关信息提供征收管理部门。 (二)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但月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到税务 机关购买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方式一经确定,非经县级局批准,不得变更。 七、售票岗位职责 各级税务机关发售发票时必须由售票和复核两个岗位同时办理,售票岗位负责录入 发票查验信息、收取发票工本费、发票出库、打印工本费完税证、购票信息等;复核岗 位负责核对工本费数量、发票发售和售票核定的相关信息,审核纳税人上次售票信息与 本次验旧信息的逻辑关系,核对每天结帐时的款项、发票库存数量和工本费完税证数量 等。 八、没有网络节点售票单位的售票问题 没有网络节点的售票单位所辖用票户购票、采取由税务人员集中到临近使用《普通 发票管理系统》的售票单位购票,定期统一为用票户购票和办理相关业务,并录入相关 信息,确保系统中数据的完整性。 九、系统硬件需求 运行《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硬件设备必须专机专用,以保障系统数量的安全、完 整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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