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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河北省邮政储汇局关于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131号颁布时间:2003-08-04

     2003年8月4日 冀国税发[2003]13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商银行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农业银行各市分行、各分行 营业部,中国银行各分行(部),建设银行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自强路分行,交 通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各中心支行、各市分行,各市邮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实施细则》第44、46条,《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 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 2001]52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本着合法、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为规范统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工作,加强税款入库管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法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为确保部门合作和多元化电子报税工作的顺 利开展,各市国税局要与相关金融部门签定《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该协议只是工作 协议。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为保障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各县级 国税机关应与当地受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同级金融、邮政储蓄机构签定《委托代扣代 收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并向其发给《委托代扣代收代征证书》。《委托代扣代收 代征证书》由省国税局统一制作。 二、“征税专用章”的使用。为了保证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 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各级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单位,在给付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时,应加盖“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征税专用章”拟 套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上,代扣代收代征单位必须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上加盖“转讫”或“业务清讫”戳记。 三、严格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为了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 理,2002年5月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 支行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 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有关代扣代收代征税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适应代扣代收代征税款业务的发展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 行财预[2001]523号文件第5条第2款:“手续费支付标准,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按税务机 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协议的标准执行,但不得超过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收入的5 %”。个体“双定”户以外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以双方协议按每笔业务不得超过 1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及手续费结算时间由各市或县级国税局与相关金融机构协 议确定。受托单位代扣代收代征税款后,必须严格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2]80号)有关 规定,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并办理票款结报,以及领取手续费。 商业银行、信用社及其他受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比照上述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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