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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205号颁布时间:2004-09-13

     2004年9月13日 冀地税函[2004]20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6号)转发给 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全省启用新版"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 和"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同时停止使用现行的各种货运发票。 具体停止使用的发票有:河北省××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河北省公路内河货物运 输业代开专用发票(微机)、河北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专用发票(手工)、河北 省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河北省国际集装箱总公司汽车货票、河北省快速货运有限公 司汽车运输专用发票、河北省××市公路零担货运专用发票。   二、新版货运发票全部使用微机开具。企业自开发票使用秦皇岛市局开发的《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企业自开发票系统》,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暂使用唐山市局开发的《公路内 河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软件》。   三、各基层地税机关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向纳税人讲明启用新版货运 发票的重要作用,积极做好新版货运发票的推广使用工作,确保新版货运发票的按时顺 利使用。同时要做好旧版发票的收缴、核销等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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