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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115号颁布时间:2003-07-08

     2003年7月8日 冀国税发[2003]11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 2003]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由省及省以下国家 税务局审批的,审批的具体权限和程序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账 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2]211号)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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