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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146号颁布时间:2003-09-11

2003年9月11日 冀国税发[2003]14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 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 真做好登统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 工本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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