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6日 冀地税函[2003]9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
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证确认是否
免收其工本费时,应认真审核其办证是否在法定时限之内、从事的行业是否在国家限制
性行业之外以及“三证”(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一致,符
合的应予以免收,同时要做好“三证”的资料存档工作。
二、各市局在向省局上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时,要将这部分证件的发放数量和免收
金额单独证明。
三、各市局要在2004年1月5日前,将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办证人数及
免缴费额等有关情况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
工本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