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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92号颁布时间:2003-09-16

     2003年9月16日 冀地税函[2003]9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 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证确认是否 免收其工本费时,应认真审核其办证是否在法定时限之内、从事的行业是否在国家限制 性行业之外以及“三证”(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一致,符 合的应予以免收,同时要做好“三证”的资料存档工作。 二、各市局在向省局上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时,要将这部分证件的发放数量和免收 金额单独证明。 三、各市局要在2004年1月5日前,将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办证人数及 免缴费额等有关情况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 工本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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