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3]57号颁布时间:2003-06-09
2003年6月9日 冀地税发[2003]5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向省局(计会处)反馈。
附件: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充分发挥税源监控作用,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
客观反映征管质量,准确分析收入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对纳税人税收情况进行管理的
一种方式,是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重点税源的管理以纳税较多的纳税人、代扣代缴
义务人或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以下统称纳税人)为对象,以税务机关统一的计算
机系统、征收管理软件、计算机网络为依托,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及上报格式建立重点
税源监控数据库。国家税务总局的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继续按照总局要求进行上报。
第四条 重点税源的监控标准
(一)纳入省局管理的重点税源监控标准是: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城建税、资源税中,任一税种入库税款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二)纳入市局管理的重点税源监控标准是:某一税种年入库税款达到50万元以
上的纳税人;
(三)纳入县(市、区)局管理的重点税源监控标准是:某一税种年入库税款达到
2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对当年税收收入影响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各地随时将该项目及其施工单位的纳税
情况纳入监控范围,予以监控。具体重点项目由省局和各市局确定。
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年内不得取消。新产生的达到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应在
次年的数据库中纳入监控范围。纳入监控范围的重点税源,其年度入库税款连续2年达
不到建库标准的,可以从第三年起删除;对于发生关、停、破产等情况,导致税源消失
的企业,报经省局同意后,可于当年删除。
第五条 重点税源管理数据库实行省、市、县(市、区)局三级管理,由下而上,
层层负责。
第六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指标与数据来源。重点税源监控季报表,分别由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城建税、资源税税源监控季报表组成。设定应纳税
额、实缴金额、欠税情况三项指标。上报指标的数据,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完税
凭证等情况如实填报。
第七条 重点税源监控的上报内容与方式。各市局按照省局设定的指标,根据纳税
人的纳税情况,只上报税收收入中达到监控标准税种的相关情况,达不到的,不上报。
(一)重点税源监控季报表目前由基层地税机关征收计会人员按照省局统一电子表
格文件格式填报,通过广域网逐级上报一级地税机关。
(二)税收征管软件在全省推广后,将改变目前设定的税源监控指标以及采集、上
报方式。省局编写税源监控程序和分析参数,由市局从征管软件中,直接提取纳税人全
部税收相关数据,形成税源监控数据库,然后上报省局。
第八条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按类别实行季报制度。上报省局的时间为季后5日内
(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的使用权限。各地要做好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的保密
工作,数据只限于地税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征管、
税务稽查等。未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引用。因泄密而产生的后果,将
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建立重点税源分析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按季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
行分析,如实反映和分析重点税源单位、重点行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以及税收
变化情况。季度分析报告于季后8日内,逐级上报省局。
对于税源发生较大变化的纳税人和行业情况,要在调查研究后,写出专题调查报告
上报省局。
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职责。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省局要
求,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相应的指标,如实填报监控报表,并及时、
准确地上报上一级地税机关,编写分析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
研究,预测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趋势。
第十二条 工作考核。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据是日常基
础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内容包括重点税源以及分析报告的时效性,指标的准确性。对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数据和分析报告,以及监控对象不全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