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冀地税发[2003]89号颁布时间:2003-10-23
2003年10月23日 冀地税发[2003]8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支持力度的意见》(冀
发[2003]11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落实冀发[2003]4
8号文件任务分解一览表> 的通知》(冀办字[2003]48号)要求,省局就如何
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结合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原则,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
实到位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部门
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税收执法力度,认真开展执法检查,深入实施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充分发挥税收服务地方经济的职能作用,促进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为我省
贫困地区经济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为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要认真执行以下具体优惠政策:
(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
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二)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
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
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
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
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四)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享
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
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
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
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
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
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七)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经劳动部门
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可享受劳服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1. 在2005年底之前,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
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
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2.在2005年底之前,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
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不包括: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
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
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 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指街道社区兴办的,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
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
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
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
4. 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
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3年。
(八)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
(在《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内)取得的所得,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检测管理暂行办
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至
5年企业所得税。
(九)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业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在
《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内)取得的所得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
(十)对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企业,经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联合认定为
福利企业并取得了福利企业证书,进行了联合年检,符合福利企业性质和条件,经税务
机关批准,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
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一)“十五”期间,对清真“三食”(肉食、副食、饮食)企业的所得税,按
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关行减免。
(十二)企业按国家规定捐赠的扶贫资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十三)在2005年底之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
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四)个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属于个别的
自然灾害,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实提出减征意见,报上级地方税务机
关批准;属于区域性的自然灾害,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减征的比
例和期限。
(十五)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
人员,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
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十六)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
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
收个人所得税。
(十七)自2003年1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为:按期纳税的,月
销售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100元。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规定起征
点的,免征营业税。
(十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车船使用税、房
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九)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
将人工用材林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
(二十)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
资金总额贴花的,接受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二十一)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
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二、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服务意识,努力为纳税人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各级地税机关在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服务职能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
际情况,规范执法行为,更新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地
税网络、办税服务厅及各种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着力宣传国家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拓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联系的渠道,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掌
握政策、运用政策,确保国家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到位。
(二)坚持依法治税,确保政策落实。对国家制定的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各项
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执行,不打折扣,不发生偏差,确保政策执行到位,以充分保障纳
税人的合法权益,使纳税人之真正实现公平竞争。
(三)简化办事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各级地税机关要始终不移地坚持公开办税制
度,文明办税、高效办税,建立健全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制等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
评价体系,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加强干部队伍素质建设,努力提高广大地税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及依法
办税的能力和水平。同时,继续深入开展“服务纳税人,满意在地税”活动,积极参加
全省“行风评议”活动,及时研究和解决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树立良好的地
税形象,为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尽职尽责,提供优质、文明、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