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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传[2003]33号颁布时间:2003-12-29

     2003年12月29日 冀地税传[2003]3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方税务局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志暂 不收取费用。 二、对“双定”户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发票加定额征收方式。即代开发票时按规定即 时征收税款;不开票部分由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其定额,按月征收税款,对小额纳税人 可实行简并征期。 三、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规格等问题省局将另行下文做出规定。 四、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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