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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二发[1995]59号颁布时间:1995-12-13

     1995年12月13日 冀国税二发[1995]59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的有关规定,为严格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的管理,提高减免税款使用 效益,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减免税应坚持的原则。减免税既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又要坚持实事求是、 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减免企业所得税,要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进行减免; 要充分发挥减免税的使用效益,有效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促进企业发展。 三、减免税政策。减免税是指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中列举的法定减免税或国务院、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案规定的减免税。凡符合国家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相 应的减免税优惠。除此之外,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无权制定减免税政策。对擅自下达 减免税政策文件的,各级国税机关可拒绝执行。 四、减免税审批权限。企业遇有“水、火、风、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在国家确定 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报市(地)国税局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 报省国税局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国家税务总局 审批;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政策性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权限,由市、地国税局确定。 五、减免税的审批手续。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企业所得税 减免申报表》(后附),一式四份,并提供能证明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文件资料。 2、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材 料和数据资料,认真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按减免税权限逐级呈报上级税务机关。 3、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呈报的企业减免税申请后要认真进行研究,对金额较大的 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申请,要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研究, 按照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减免。 六、减免税金的管理。 1、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按政策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减免的税款和税款使用情 况要专项登记备查。 2、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减免登记底册,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期限、金额、 用途、使用情况,并对减免税企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减免税金使用不当的,应及时予以 纠正。 七、对减免税政策的监督管理。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的, 要立即纠正;对减免税期满的纳税人,要按期恢复征税;凡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 骗取减免税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并退回已减免的税款。 八、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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