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447号颁布时间:2002-11-04
2002年11月4日 冀国税函[2002]44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冀发〔2002〕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转发总局
《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10月18日 汇冀发〔2002〕9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各市中心支局,辛集市支局,河北省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94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
一、各市中心支局和辛集市支局在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包机贸易出口收汇核销
情况统计表》报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二、省各外汇指定银行请于2002年10月25日前将与包机贸易有关的外币现钞结汇水
单、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人民币汇入汇款凭证等票样送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备案。
三、对包机业务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可及时向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映。
附件:国家外汇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包机贸易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27日 汇发〔2002〕9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
为了引导和规范包机贸易,完善相关的外汇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经贸的发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包机贸易,系指境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经国家民航总局批准具
有包租境外飞机业务的企业,以包租货运飞机方式向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出口服装、家
电、鞋帽等产品的贸易活动。
二、从事包机贸易出口,必须由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以下简称出口单位)向所
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局应当按照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向出口单位核发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出口单位从事包机贸易出口,应当按规定办理出口报关、交单等手续,并按照
以下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一)以现汇结算的,出口单位应当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
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等有效单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出口单位应当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
报关单、购货发票,以及包机贸易所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者个
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单位应当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货
发票以及经海关核验的携带人民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银行出具的人民币汇入汇款凭证办
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包机贸易项下出口收汇核销,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商品名
称必须为服装、家电、鞋帽等产品,出口目的地必须是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运输方式
必须为空运。
五、外汇局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为出
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按规定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情况进行考核。
六、外汇局应当检查、督促所在地商业银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76号)及其补充通知等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特
别是在北京雅宝路和秀水街、河北辛集、浙江义乌、福建石狮和泉州等商品市场,增加
居民个人结汇网点;督促所在地商业银行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
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83号),进一步调整外币现钞买入卖出价格并
在一定范围内适当浮动,鼓励外币现钞进入银行渠道结汇。
七、外汇局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管理,禁止违规借用、买卖出口收
汇核销单的行为,并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规范外汇市场秩
序。
八、外汇局应当及时将包机贸易有关情况和外汇管理政策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
外经贸、海关、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共同规范和管理机制。同时,
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以及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及时向从
事包机贸易的企业和相关人员宣传外汇管理政策。
九、外汇局应当对包机贸易出口及其收汇核销情况单独统计。
各分局应当在每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包机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情况统计表”(见
附件)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
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5日起开始施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及辖内商业银行。
附件:包机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