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475号颁布时间:2002-11-21
2002年11月21日 冀国税函[2002]47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2002年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河北通信服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应纳所得
税额的15%比例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河北通信服务公司在石家庄市合并缴纳。
其他有关纳税事宜,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
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
发〔2001〕8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22日 国税函〔2002〕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称移动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
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
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2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及其分支机
构,2002年度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
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
可由移动集团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移动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均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企业
所得税,年终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进行清算。
各成员企业分支机构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由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按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三、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
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
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
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
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