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国税函[2002]409号颁布时间:2002-09-30
2002年9月30日 冀国税函[2002]40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03号)
转发给你们。省局在2001年1月份印发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冀国税发〔2001〕1号)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0〕193号)制定的。因此,核销死欠的确认机关及报批手续仍执行我省《欠缴税金
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2年9月9日 国税函〔2002〕8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以下简称
《办法》)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核销死欠的执行过程中,有些具体问题需要总局进
一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明确如下:
一、《办法》第八条中“核销死欠”的范围除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外,还包括欠缴的
税收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纳税人消亡后,税务机关又查处应补缴税款,且无可执行财
产的,其无法追缴的查补税款、滞纲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应根据注销工商和税务
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省)税务机关确认核
销。
二、《办法》中的“核销死欠”仅指税收会计在帐务处理上的核销,是一种内部会
计处理方法,并不是税务机关放弃追缴税款的权利。
因此,省税务机关不得直接对纳税人批复核销税款,对下级机关的核销税款批复文
件也不得发给纳税人。
凡符合核销条件的死欠税款,一律报省税务机关确认,不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