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308号颁布时间:2001-09-20
2001年9月20日 冀国税函[2001]30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4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
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8月15日 国税函〔2001〕64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
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
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
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