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304号颁布时间:2002-07-02
2002年7月2日 冀国税函[2002]30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1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
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6月7日 国税函〔2002〕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来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372号,简称
“372号”)下发后,因其体制改革的问题,造成“372号”文件执行比较困难,要求对
2001年下半年出口的成品油,继续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经研究,考虑
到石油、石化行业改制的实际情况,为减轻企业资金占用,总局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下半年出口的成品油,继续比照改制
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