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的通知

冀财农税[2003]15号颁布时间:2003-04-16

     2003年4月16日 冀财农税[2003]15号 各市财政局:   为规范农业税收征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今年由省厅统一印制农 业税纳税通知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写须知   纳税通知书中的纳税人为纳税户主姓名,不得直接开具到村;计税土地、常年产 量、税率、附加率、应征税额、附加额、减免额、实际应缴纳税额等项目必须全部填 列,不得缺项;也不得增加其他任何项目;纳税通知书还要填明纳税时间、地点等事 项;纳税通知书骑缝线和落款必须按规定加盖征收机关印章,不得用村委会印章代替。   二、送达要求   纳税通知书必须做到逐户送达,并在开始征收前按规定时间送达到纳税户;分夏、 秋两季征收的,必须分别填写纳税通知书,并分别送达。   三、使用管理规定   纳税通知书由省财政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发送各市财政局;各市要及时逐级发 放、登记;各基层征收机关要做好纳税通知书存根联的存档、保管工作,随时备查。   能否按规定及时下发纳税通知书是规范执法的要求,也是对农业税收征管各项工 作的一个检验依据。今年全省要对纳税通知书下发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务必提高认识, 将这项工作切实做好。   特此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