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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印发《关于预防骗税活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进分字[1995]第4号颁布时间:1995-06-30

     1995年6月30日 冀国税进分字[1995]第4号   省会各进出口企业:   目前,骗税犯罪活动重新抬头,情况相当严重,已波及到我省。为有效地预防骗 税犯罪活动的发生,避免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订了《关于预防骗税活动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将本办法传达到全体从事进出口工作的业务人中员,组织学习并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预防骗税活动的暂行办法   防范和打击骗税是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重点和中心。反骗税工作必须始终坚持防 打结合,以防为主的文革。为有效地预防骗税活动的发生,避免给国家财政收入和出 口企业效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切实分清退税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的工作责任,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骗税活动的一般特征:   骗税活动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货源来自骗税多发地区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偏松的地区,如广东的潮阳、汕 头等地区;   2.在九龙、汕头海关及其下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   3.出口国别为港澳地区;   4.成交金额巨大,并由“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和自 行报关的业务,每笔业务在10万美元以上;   5.货物为服装、陶瓷、草柳藤制品、农副产品、家用电器、电子原器件、录像带、 记录纸、小五金等货物。   二、对具备上述条件的货物,按如下办法办理:   1.对上述各项条件同时具备,又事先不向我局报告的,我局不受理企业提出的 退税申请。   2.对具备本办法第一条第1、2、3款特征的业务,必须在业务成交之前向我 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业务成交情况报告表;经我局研究批准后,可发函向货源地 税务机关调查,调查落实后,要单独申报退税。倘若有以上特征出口业务而又不向我 局报告的,一旦形成涉嫌骗税案件的,其后果由企业自负。   3.凡从外省收购和从石家庄、秦皇岛、天津、北京以外海关报关的非固定货源, 均要报请我局进行调查。   三、对违反本办法的,我局视情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回已退税款、罚款、停止退税 及建议取消进出口经营权或移交司法部门等不同处理。   四、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在九五年六月底以前已成交的业务 必须按本办法向我局补办登记手续;七月一日以后成交有上述特征的业务,一律要在 成交前到我局办理登记,以便函查落实。防患于未然。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八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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