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印发《关于预防骗税活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进分字[1995]第4号颁布时间:1995-06-30
1995年6月30日 冀国税进分字[1995]第4号
省会各进出口企业:
目前,骗税犯罪活动重新抬头,情况相当严重,已波及到我省。为有效地预防骗
税犯罪活动的发生,避免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订了《关于预防骗税活动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将本办法传达到全体从事进出口工作的业务人中员,组织学习并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预防骗税活动的暂行办法
防范和打击骗税是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重点和中心。反骗税工作必须始终坚持防
打结合,以防为主的文革。为有效地预防骗税活动的发生,避免给国家财政收入和出
口企业效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切实分清退税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的工作责任,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骗税活动的一般特征:
骗税活动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货源来自骗税多发地区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偏松的地区,如广东的潮阳、汕
头等地区;
2.在九龙、汕头海关及其下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
3.出口国别为港澳地区;
4.成交金额巨大,并由“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和自
行报关的业务,每笔业务在10万美元以上;
5.货物为服装、陶瓷、草柳藤制品、农副产品、家用电器、电子原器件、录像带、
记录纸、小五金等货物。
二、对具备上述条件的货物,按如下办法办理:
1.对上述各项条件同时具备,又事先不向我局报告的,我局不受理企业提出的
退税申请。
2.对具备本办法第一条第1、2、3款特征的业务,必须在业务成交之前向我
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业务成交情况报告表;经我局研究批准后,可发函向货源地
税务机关调查,调查落实后,要单独申报退税。倘若有以上特征出口业务而又不向我
局报告的,一旦形成涉嫌骗税案件的,其后果由企业自负。
3.凡从外省收购和从石家庄、秦皇岛、天津、北京以外海关报关的非固定货源,
均要报请我局进行调查。
三、对违反本办法的,我局视情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回已退税款、罚款、停止退税
及建议取消进出口经营权或移交司法部门等不同处理。
四、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在九五年六月底以前已成交的业务
必须按本办法向我局补办登记手续;七月一日以后成交有上述特征的业务,一律要在
成交前到我局办理登记,以便函查落实。防患于未然。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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