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稽查工作考核指标》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1]48号颁布时间:2001-05-18
2001年5月8日 冀地税发[2001]4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冀地税发[1999]
62号)实行两年来的情况及各市局所提建议,现对《税务稽查工作考核指标》进行
修改,请各市局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何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局(稽查局)。
本指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原考核指标作废。
税务稽查工作考核指标
一、稽查基础建设考核(6项,基本分210分)
(一)稽查工作“四分离”(20分)
各市局稽查局必须在内设机构上体现四个环节的分离;县(市、区)级稽查局要
在工作职责分工上体现“四分离”。未达到要求的,酌情减5-20分。
(二)廉政建设(50分)
违反廉政有关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起减10分;触犯刑律的,每起减
20分;有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而触犯刑律的,减30分,
同时取消该市局稽查工作评优资格。
(三)稽查岗位等级制管理(40分)
稽查岗位等级制评定合理、管理严密、运行流畅、效果良好的,计40分。否则
酌情减分。
(四)计算机配备与应用(40分)
市局稽查局各科至少配备2台微机,县(市、区)局稽查局至少配备2台微机。
达到要求的计10分,每少1台减2分;市局稽查局所查案件全部纳入稽查软件管理
的,计10分,少1户减2分;市局稽查局用稽查软件打印省局规定的稽查文书的,
计10分,少1份减1分;按省局安排做好县(市、区)局稽查软件试点工作的,计
10分。
(五)稽查专户管理(40分)
1.各级稽查部门按规定设置税收帐户,对稽查入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进行
正确核算。核算错误的,每发现一例减5分
2.各项查补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税款报解制度,未按规定解缴造成积压税款的,
每晚缴一天扣5分;发现挪用、贪污税款的,每例减20分;情节严重的,减40分,
同时取消该市局稽查工作评优资格。
3.税款退库必须按退库规定从国库办理退付,不按规定退库的,每例减10分。
4.未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领取、使用、管理各种税收票证的,酌情减分。
(六)稽查人员比例(20分)
稽查人员比例=专职稽查人员数/在编税务人员总数×100%
税务稽查人员基准比例为17%,每减少1%减5分,
二、稽查成效考核(6项,基本分370分)
(一)税款查补率(20分)
税款查补率=税款查补总额/本市当年税收收入总额×100%
税款查补率基数按全省本年度平均数为基本标准,每减少1%减5分。
(二)入库率(80分)
入库率=滞补罚已入库金额/滞补罚应入库金额×100%
全省入库率基数为90%,每增加1%加3分,每减少1%减3分。
(三)处罚率(20分)
偷税案件处罚率应为100%,每减少1%减2分。
(四)罚款率(100分)
罚款率=罚款总额/查补税款总额×100%
全省罚款率的基数定为15%,每增加1%加3分,每减少1%减3分,增分最
高不超过30分。
(五)专项稽查工作(80分)
根据要求及时报(抄)送专项稽查计划、专项稽查通知的,计10分,迟报一天
减1分;按要求报送专项稽查报表和总结的,计10分,迟报一天减1分;专项稽查
成效显著的,计60分,否则酌情减分。
(六)群众举报工作(70分)
1.举报案件查结上报率(40分)
举报案件查结上报率=实际上报的举报案件查结数/需要上报的举报案件查结数
×100%
按省局要求及时查处举报案件并如期上报查处结果,及时查结上报率应为
100%,查结上报率每低10%减4分;到期不上报查处结果酌情减分。
2.举报奖励基金(10分)
按要求设立举报奖励基金的,计10分,否则酌情减分。
3.工作报告及报表(20分)
季末按时上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统计表(季报)》及《省局批办举报案件
查办情况登记簿》,且数据无误的,计10分,否则酌情减分;年底按时上报年度举
报工作情况报告且报告符合要求的,计10分,否则酌情减分。
三、稽查质量考核(2项,基本分160分)
(一)案件复查工作(60分)
各市局稽查局应认真落实省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2月底前及时报
送年度复查计划的,计5分,迟报一天减1分;按要求及时报送《查结案件一览表》、
复查总结的,计10分,迟报一天减1分;认真组织案件复查工作,且成效显著的,
计45分。复查工作组织不力的酌情减分。
(二)执法情况及文书使用(100分)
1.案件查处(50分)
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取证不实的,每案减5分;未按规定
履行处理处罚程序的,每案减5分;数据计算错误、适用税率错误或引用税收法律法
规不当的,每案减5分;越权处理的,每案减2分;发生复议变更或撤消原处理决定
的出现一次减10分;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的,每案减30分,同时取消该市局稽查工
作评优资格。
2.文书使用(50分)
稽查文书错用,每发现一例减5分;不用或少用的,每发现一例减5分;文书填
写不准确、不规范、错项、漏项的,每发现一例减2分;手工填写的文书字迹潦草、
涂抹勾改,个别可涂改的文书,未按要求进行涂改的,每发现一例减1分。上级税务
机关对文书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表扬或批评的,酌情增减5-10分。
四、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考核(4项,基本分160分)
(一)报表上报工作(60分)
1.三表报送工作(48分)
各市局稽查局每年向省局报送一次《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表一),
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15日以前;每半年报送一次《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情况统计表》(表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表三),
报送时间分别为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以前。每张表晚报一天减1分;按照编
表说明的要求每错一项减1分,逻辑关系错一项减1分,报表脏、乱、数字不清楚减
1分,虚报数字的减5至20分。
2.税务稽查月报表工作(12分)
各市稽查局每月按质按量完成月报表上报,未按时上报的每次减1分,质量有问
题的每次减1分。
(二)大案要案上报工作(48分)
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各市局每年上报12个大案要案(案值在30万元以
上,并已查补入库,下同),计48分;其他各市局每年上报8个大案要案,计48
分。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报送(时间以处理(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为准),晚报一
天减1分;每减少1案减4分或6分(上报资料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
罚决定书》、《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及执行报告等)。
大案要案还包括案值虽然不在30万元以。上但影响重大,有省委、省政府、国
家税务总局领导和省局领导重要批示的税务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暴力抗税案件。
(三)案例、情况反映的上报工作(20分)
1.报送案例(12分)
各市局稽查局每半年至少向省局报送两个案例,报送的时间为6月15日和12
月15日以前。案例每晚报一天减1分,少报一个案例减3分:案例要按照《河北省
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冀地税发[1995]41号)第七项的要求编报。
不按照要求报送,每少一项减1分;上报的案例被省局采用上报总局的加5分;被国
家税务总局采用的加10分。
2.情况反映(8分)
各市局稽查局每半年至少向省局报送两份有价值的情况反映,报送时间分别为6
月15日和12月15日以前,未按时上报的,每晚报一天减1分,少报一份减2分。
所报情况反映被国家税务总局采用的加5分。
(四)总结、计划、信息等上报工作(32分)
1.总结、计划(20分)
各市局稽查局每年报送两次工作总结,上半年工作总结于7月10前上报。全年
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符合要求的计10分;次年工作计划上报时间为
当年12月31日前,符合要求的计10分。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每晚报一天减1分,
每少报一项减5分。
2.信息(12分)
各市局稽查局每月至少向省局报送1份稽查工作信息,每少报1份减2分。
各市局上报的工作信息被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央级新闻宣传媒体采用的,每条信息
加5分;被省局或省级新闻宣传媒体(含《河北经济日报——地税周刊》)采用的每
条信息加2分 增分最高不超过60分。
各市局稽查局要及时将本机关制定的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上报省局备案。
五、其他工作考核(2项)
(一)典型经验
凡在省局会议上介绍经验的,每篇材料加5分,被省局推广的加10分;在国家
税务总局会议上介绍经验的,每篇材料加10分,被国家税务总局推广的,每篇加
20分。
(二)其他交办的工作
省局临时交办给各市局稽查局的工作,根据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完成效果,
随机考核打分,年终汇总。最高不超过50分。
注:每项指标加分从高,不重复计分;减分最低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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