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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6]27号颁布时间:1996-05-26

     1996年5月26日 冀国税外发[1996]27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6]6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外税 收工作,根据全省国税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省局再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建立健全涉外税收机构。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机构在征管范围调整 以后,只能加强,不能消弱,并继续兼有双重职能,对内行使处(科)职能,对外行 使分局职能,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外商投资企业在10户以上或年涉外税收收入超 过100万元的县(市),必须设立涉外税收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10户以下或涉 外税收收入低于100万元的县(市),涉外税收应由县(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科 (股)集中管理,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涉外税收人员。   二、继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市、地凡座落在市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企业,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检查要集中由涉外税务分局统一征管。对市区范围 内各区(不含市直分局)已建立涉外税收机构,能够独立开展涉外税收工作的,可以 将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征收管理任务下放到区局。   三、加强涉外税收稽查工作。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要在涉外税收机构内设立专门 的稽查队(副科级),负责所辖县(市)、区涉外稽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以 及直接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务稽查相反避税检查。涉外稽查队应根据 工作需要,配备专门交通工具,保证稽查工作的开展。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按省局要求,在涉外税收机构内也应设立专门稽查队 (股)。   四、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外税收工作的领导,凡应建而未建立 机构的以及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征收管理分散、涉外机构内稽查队(科)撤 销的,必须在今年6月底以前全部到位;并将情况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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