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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6]31号颁布时间:1996-06-15

     1996年6月15日 冀国税外发[1996]31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国税外函[1996]04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 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范围   凡1996年8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属此次换证 范围。1996年8月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均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没有办 理税务登记的,要补办税务登记,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二、时间安排   从1996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换发新 的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应于9月20日前完成,并写出书面总结相填写《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9月30日前报省局涉外处。   三、税务登记证的印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税务登记表由省 局印制,印制费用由各地依所需数量支付。   四、税务登记证的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见河北日报1996年5月20日)每套收费80 元,包括:框、正本、副本、副本皮、登记表。各市、地要严格按此标准收费,不得 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五、各市、地要在6月底前。将各地换证所需数量、种类汇总后报省局涉外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 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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