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31日 冀国税函[2000]4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
知》(国税函[2000]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在进行出口退税的审核时,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对可疑的单证,必
须进行二次发函;既使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取得了有关函调资料,对潮汕地区货源的
退税仍要从严掌握。
二、要防患于未然,加强对企业端正经营思想、经营方式的教育,制定出具体的
措施,教育与防范相结合。
三、省局将在适当的时间,组织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请各市提前
做好准备。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
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