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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所发[1998]24号颁布时间:1998-11-10

     1998年11月10日 冀国税所发[1998]2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8]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冀国税发[1998] 16号通知下发后,部分地区理解不一致并来电询问,经请示国有税务总局后,现 一并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 公益、救济性捐增(包括今年向洪涝灾区的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 过部分不准在税前扣除,须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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