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20日 冀国税所发[1998]2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8]1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电力企业纳税人问题
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电厂、滦河电厂、
三河电厂、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他独立经济核算的电厂)、河北省
电力公司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河北省电力公司为汇缴企业,其所属的企业为汇缴成员企业。汇缴成员企业名单
附后。
二、关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征税问题
河北省电力公司所属汇缴成员企业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
未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价外收
费,不能在税前扣除,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凡未汇缴到省电力公司的各项收费,由
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关于工资列支问题
河北省电力公司于每年2月底前,在向网局报送工效挂钩方案的同时,报送河北
省国家税务局备案。经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要及时报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认可。
其他独立经济核算的电厂其工资支出标准,比照河北省电力公司人均工资水平,报
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
1997年底以前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要单独记帐反映,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
不作为计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因素。
四、关于三项经费提取问题
河北省电力公司和其他独立经济核算的电厂提取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
育经费的工资总额,为当年税前扣除工资总额和动用的工资储备基金发放之和。
五、关于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
河北省电力公司实行统一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办法,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上年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的实际需要,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报送分摊到汇缴成员
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申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分摊。
六、关于技术开发费扣除问题
河北省电力公司的技术开发费实行指标控制办法,于每年6月底前,把分配给汇
缴成员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情况,报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其他
独立经济核算的电厂的技术开发费,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准予按规定办法计
算税前扣除额。
七、关于坏帐损失扣除问题
河北省电力公司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
失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企业年度决算之前向河北省税务局办理申报核批手
续,经批准后,先冲抵坏帐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汇缴成员企
业发生的坏帐损失,须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认可后有效。
八、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扣除问题
汇缴成员企业按照河北省电力公司固定资产修理计划进行固定资产修理,其实际
发生的修理费,准予在发生年度扣除,其固定资产修理计划,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备
案;汇缴成员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计划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其他独立经济核算的电
厂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数额较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在
三年内分期摊销扣除。
九、关于对汇缴成员企业的监管问题
对未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河北省电力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
河北省电力公司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拒绝受理,取消该成
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通知其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纳税。
附件:河北省电力公司汇缴成员企业名单
1.石家庄供电公司 (石家庄市)
2.邯郸供电公司 (邯郸市)
3.保定供电公司 (保定市)
4.邢台供电公司 (邢台市)
5.衡水供电公司 (衡水市)
6.沧州供电公司 (沧州市)
7.石家庄热电厂 (石家庄市)
8.保定热电厂 (保定市)
9.邯郸热电厂 (邯郸市)
10.马头发电总厂 (邯郸马头镇)
11.一五零发电厂 (邯郸涉县)
12.微水发生厂 (井陉微水镇)
13.石家庄水力发电总厂 (石家庄黄壁庄)
14.河北电力设备厂 (邯郸市)
15.河北电力物资供应公司 (石家庄市)
16.河北省电力试验研究所 (石家庄市)
17.石家庄电力技术学校 (石家庄市)
18.河北电力职工大学 (保定市)
19.河北电力调度通讯局 (石家庄市)
20.河北省电力燃料公司 (石家庄市)
21.河北省电力公司机关 (石家庄市)
22.河北省输变电公司 (石家庄市)
23.河北省电力公司本部 (石家庄市)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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