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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8]94号颁布时间:1998-06-05

     1998年6月5日 冀国税发[1998]9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5 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 报中心),名称为××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并由稽查局 局长主抓,二至三人专职负责。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 立举报箱,建立举报接待室,并将有关情况报省稽查局备案。   二、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国家税务局系统管辖税种所涉及偷税,逃避追 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发票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三、举报中心应设专人负责管理税务案件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案件的主要 内容和办理情况,按照规定承办税务案件材料的转办、移送、报告等具体事项,认真 整理和妥善保管案件材料。   四、对上级税务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和公民直接举报的税务违法案件经初审 达到立案标准的,要按有关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五、各市举报中心,除对要求及时专门报告(要同时上报有关的调查材料)的举 报案件外,对受理举报案件(包括上级交办、本级和下级受理并承办的案件)的数量、 类别和办理情况,要按季进行汇总分析,于季末后的10日内报告省局举报中心。   六、对举报人的奖励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的奖励规 定》办理。   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省国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电 话号码:8625116,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邮政编码:05 0011。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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