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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二发[1998]15号颁布时间:1998-03-18

     1998年3月18日 冀国税二发[1998]1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所得税专 项检查工作,对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收入认真进行清理,按照规定进行 处理并及时组织应征税款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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