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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冀国税发[2001]127号颁布时间:2001-07-18

     2001年7月18日 冀国税发[2001]127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石国税发[2001]165号《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罚款、 税收滞纳金缓缴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局请示的两个问题批复 如下:   一、《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的“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一般是指受处罚 人因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无法如期缴纳罚 款的情况。除此之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变 更或缓缴应缴的罚款。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8]29l号文件规定,滞纳金是纳税 人因占用税款而应对国家作出的补偿,属于税款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与税款不可 分割。因此,应对所偷税款及滞纳金一并征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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