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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报送专用税票核对信息情况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288号颁布时间:2001-08-30

     2001年8月30日 冀国税函[2001]28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将报送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的表格和内容进行了 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原上报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改为《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 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除增加“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内容外, 上报方式、时间不变,仍按“本省”和“外省”分两张表上报。   二、原《退税审核缴款书信息不符明细表》改为DBF电子格式。上传文件名为 SBXXXX.DBF(其中XXXX为四位行政区划代码),要求与《专用税票及 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同时上报,上传到省局服务器各市上传/退 税处专用税票审核情况/(相应年月)路径下,且数据内容与《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 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保持对应一致。填报时要注意表间逻辑关系,不得漏 项。凡延误上报时间或内容不全、逻辑关系错误的上报信息省局除给予通报批评外, 将退回重报,由此而影响退税进度的责任,由上报单位自负。   三、《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表样、 SBXXXX.DBF数据库及说明放在省局服务器省局下传/退税处/最新政策规 定/路径下。请各市直接下载。   四、各退税部门的审核人员应加强对外部数据的维护工作。   (一)对于审核中查询不到电子信息的专用税票,还应在外部数据库中作进一步 查询,并注意放宽查询条件,如只按“缴款书号码”(JKSHM)进行查询等,以 便找到信息核对不上的真实原因。须注意的是:所反馈的疑点原因应准确详尽,以配 合货源地税务机关尽快完成核查工作.缩短信息处理周期。   (二)对于由于信息错误而核对不上的专用税票信息,在反馈给货源地税务机关 要求重传信息的同时,系统管理员应将原已读入审核系统的错误信息删除(未人工挑 过),以保证经货源地核查调整后重传的正确信息能正确读入,并参与正常审核。   (三)在抓好正常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工作的同时,抓好对核对不上电子信息 专用税票数据的反馈工作,从两个方向来保证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质量,从而也就保 证了在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的前提下的退税进度。   以上报送调整从九月十三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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