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327号颁布时间:2001-10-10
2001年10月10日 冀国税函[2001]32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
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支持出
口企业扩大出口,解决出口企业的资金困难,省国税局、省外经贸厅、省中行经协商,
制定了《出口退税专户管理协议书》([2001]退税专协字1号,详见附件)。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省国税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中国银行设立出口退税专户并取得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出口
退税质押贷款,下同)后,由中国银行将有关贷款协议复印件等资料送当地退税管理
机关备案。凡出口企业发生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当地退税管理机关必须确
定专人负责,并设立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台帐,逐户登记出口企业贷款、退税等有
关情况。在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全部偿还之前,未经中国银行书面出具凭证同意,
不得变更出口退税专户。因擅自变动出口退税专户,造成中国银行贷款不能按期收回
的,省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出口退税管理机关应与中国银行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沟通与合作,使出
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能够及时发放,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困难。对已在中国银行设立出
口退税专户的出口企业,当地退税管理机关可向中国银行提供经审核审批后的《出口
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或《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表》、《税收收入退还书》复印件
等有关退税资料。其他有关退税资料和电子信息,中国银行提出查阅的,当地退税管
理机关应予配合。
三、其他各商业银行发放的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当地退税管理机关可比照
《出口退税专户管理协议书》和本通知规定办理。
附件:出口退税专户管理协议书
2001年9月29日 [2001]退税专协字1号
为了落实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中行三家联合签发的冀外经贸计财字
[2001]29号“关于对我省外贸企业实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办法的意见”,确
保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唯一性,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中行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在中行确定的唯一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由省
中行向税务部门备案。
二、省外经贸厅对外贸企业上报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确认。
三、省中行负责格外贸企业质押贷款额、贷款额期限、偿还质押贷款等有关情况
及时通报给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
四、税务部门需保证将出口退税款划入外贸企业已备案的出口退税专户。
五、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专用账户一经申请、备案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退
税专户时,要经省中行、省国税局、省外经贸厅三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账户手续。
六、外经贸部门、国税部门、中行三方应及时沟通情况,互通信息。外经贸部门
和国税部门可根据银行的需要提供企业出口退税情况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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