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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406号颁布时间:2001-12-13

     2001年12月13日 冀国税函[2001]40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专用税票 电子信息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省局对原 《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考核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出口退税 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原有 的考核办法停止执行,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质量,保证出口 退税专用税票核对准确无误,特制定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各市国税局必须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协调此项工作,每月上报 《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需主管局长签字。与此项工作 有关的进出口、税政、计会、信息、征收等各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哪一个环 节出现问题,要追究该部门领导责任及主管局长连带责任。此项考核内容满分为15 分,有一个环节协调不好扣5分,如在部门协调上发生推该现象而影响到工作顺利开 展的,扣15分。   (二)专用税票的原始票证的填开、录入必须完整、正确、及时。此项考核内容 满分为15分,如出现错误(专用缴款书号码录入错误、法定税率填写不准确、征收 率填写不准确、实缴数额填写错误、税务登记号码填写不完整、税款所属期不明确等), 每项扣5分。各市要每月对各县级税务机关开具的专用税票情况进行统计,检查其上 报电子信息与统计情况是否一致,保证上报省局的电子信息无遗漏。使用信息的税务 机关反映无信息经核实属于漏报的每条扣0.5分。   (三)及时下载上级下发的专用税票信息并正确安装使用。此项考核内容满分为 15分。及时下载省局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并装入审核系统,保证装入审核系 统的信息无遗漏。审核系统提交的专用税票审核疑点,属无信息或信息错误的,须经 稽核或综合人员在系统外对照上级下发的专用税票信息库,证明确无信息或信息错误 的方能列入《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及疑点明细数据库 (SB13**.DBF)。经省局核实确属有正确信息而错报为无信息或信息错误 的,每条扣1分;属电子信息错误,并收到正确信息的,应由有关人员登记造册,经 进出口分局主管局长批准,由系统管理员可将错误信息删除。   (四)《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及疑点明细数据库 (SB13**.DBF)于每月12日前上报省局。此项考核内容满分为15分。 纸介《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经主管局长签字邮寄上报。 电子表格和明细数据库经广域网上传,地址:各市上传/退税处/专用税票审核情况 相关月份目录下。统计表与疑点明细库格式以总局下发格式为准,格式不一致造成省 局不能合并统计的,或统计表与疑点明细库内容不一致的视为未上报疑点数据库,扣 10分。无故未按时上传电子信息和上报报表的,延误一天扣5分;延误两天扣10 分;延误三天以上扣15分。   (五)各市负责上传专用税票信息的部门必须于每月17日前完成对上月开具的 专用税票信息及补录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将信息放入广域网指定路径。数据应每月按 时上报,不得拖延,也不能擅自将两个月以上的数据合并上报。上传专用税票电子信 息的内容要完整,包括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和缴销信息。此项考核内容满分为15分, 缺一项扣5分;上传地址:/各市上传/退税/相关月份子目录,如未按要求传递到 相关的地址,视同未上传,扣15分。   (六)上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必须保证准确,专用税票数据源文件应为DBF文 件,暂用ARJ应用程序压缩。此项考核内容满分为15分,如出现明显错误(文件 格式不对、地区编码不对、文件压缩方式不对、数据不是当月数据、专用税票数据重 复上报、专用税票数据滞后甚至数据漏输、漏报等),造成无法分解数据,每项扣5 分。   (七)各市应做好专用税票原始票据的留存备查工作。各种审批表格、购货企业 的退税登记证、专用缴款书的第五联(回执联)、分割单的第一联(填发税务机关留 存联)要保存在相应的部门。此项考核内容满分为10分,如未留存或丢失,酌情扣 5-10分。   (八)对在专用税票传递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酌情扣分。   二、考核通报   省局将建立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公布考核情况,并对扣分较多的市局通 报全省,对执行好的单位给予表扬。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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