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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商业银行机构进驻办税场所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银发[1998]135号颁布时间:1998-04-03

     1998年4月3日 冀银发[1998]135号    人民银行省辖各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   为加强对纳税服务场所(纳税大厅)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有 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00号),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制定的《河北省商业银行 机构进驻办税场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在本《规定》印发之前已经进驻办税服务场所,并能严格按照各项制度办理 税款收纳的银行机构,应按本规定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并在 一九九八年六月底前完成。   二、省辖各分行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规范商业银行进驻办税服务场所 的工作,并制定相应规定。   三、开办纳税服务场所,实行集中申报纳税是《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中规定申报 纳税的具体办法之一。除此之外的一些比较好的税款入库办法,仍可继续实行。   四、请省辖各分行将本《规定》转发至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和各商业银行营业 机构。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分行。 附件:河北省商业银行机构进驻办税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纳税大厅)的管理,确保各级 税款及时、足额、准确入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商业银行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的 主管机关。   第二章 银行机构进驻办税场所的审批和规定   第三条 进驻办税场所的银行机构,必须经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批准,并遵守 本规定。   第四条 申请进驻办税场所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进驻机构),必须经商业银行 市级分行同意,并由进驻机构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商业银行进驻办税服务场所审批表》;   三、业务制度;   四、进驻人员名单;   第五条 进驻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进驻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正式金融机构;   二、进驻机构为国库经收处,并具有直接参加同城票据清算的资格;   三、进驻机构经营业绩好,信誉高;   四、进驻机构应配有熟悉国库经收业务的人员,正确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 目;   第六条 进驻机构是县(市)商业银行支行,申请进驻县纳税服务场所的,由人 民银行县支行审查,人民银行市分行审批;进驻机构是省辖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 驻省辖市、区两级纳税服务场所的,由人民银行市分行直接审批,报人民银行省分行 国库处备案。   第七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审查商业银行进驻办税服务场所时,应对商业银行 按规定第四条要求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同意进驻的应正式行文批复。   第八条 商业银行营业机构获准进驻纳税服务场所后,应在纳税服务场所标明“ 国库经收处”字样,必须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划转各级预算 收入。   第九条 人民银行对进驻纳税场所的银行机构办理国库经收业务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办法由人民银行市分行规定。对年检不合格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理。   第三章 纳税人税款预储帐户的审批和开立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开立税款预储帐户,人民银行比照专用存款帐户管理。存款 人申请开户应向进驻纳税场所的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 进驻机构应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二十九条规定, 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第四章 税款预储帐户的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经批准开立的税款预储帐户为纳税专用帐户,严禁办理与税款 划转无关的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可在纳税日2-3天前将与应纳税款等额的款项转存入预储帐户。 存入的时间和额度以保证及时、足额纳税为准。   第十四条 进驻机构和税务部门不得对纳税人预储帐户的存款金额及时间附带其 它的硬性规定。   第十五条 纳税单位不得出租或转让帐户。   第十六条 严禁进驻机构为税务部门开设税款过渡户,税款一经实现,即应由进 驻银行及时缴入国库。   第十七条 进驻机构在办理税款业务中,必须按照规定“于当日办理库款报解入 库手续。如当日确实来不及的,最迟在次日上午办理”。严禁延解积压。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八条 未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批准,擅自进驻办税场所的银行机构,或经批 准已进入办税场所的银行开办其它金融业务的,按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处 理。   第十九条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开立税款预储帐户的,按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 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延解、积压、挪用税款收入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进驻机构要求企业预储存款超过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为税 务部门开立税款过渡户的银行机构,按延解积压税款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并没 收利息。对不纠正的银行,取消其进驻办税场所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出租、转让预储帐户者,除责令其纠正外,按人民银行《银行帐 户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不执行本规定或年检不合格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该 银行进驻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商业银行进驻办税场所审批表 中国人民银行         行:   进驻办税   服务场所             办税场所全称   银行全称   银行主要             联系   负责人               电话   申   请   理   由   税务部门            进驻银行机构    意  见             上级行意见   人民银行    县(市)支行   意  见   人民银行    市分行意见 注:1.此表由进驻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报;   2.此表一式四份,人民银行省、市、县国库部门各一份;进驻银行留存一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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