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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8]122号颁布时间:1998-08-04

     1998年8月4日 冀国税发[1998]12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 8]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报批手续。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后, 要严格进行审查,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纳税人申 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由县(区)局局长 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的上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市级 税务局局长批准。凡违反有关规定或擅自越权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一经发现除追缴 应纳未缴的税款外,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税务局(分局)局长的行政责任。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滞纳金处理。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 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 加收未缴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市要从郑州市国税局发生的“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中吸取教训,强化 法制观念、引以为戒,并举一反三,对所属征收单位审批缓缴税款的情况进行一次全 面、认真的清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维护税法严肃性。   四、在欠税总额中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要分别统计,分别核算。同时要加大 清理欠税力度,落实堵漏增收工程的各项措施,确保全年税收任务的完成。各地在执 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 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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