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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石地税函[2003]第38号颁布时间:2003-03-06

     2003年3月6日 石地税函[2003]第38号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 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冀地税函[2002]249号)转发给你们,请 各单位根据文件精神,及时组织好对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清理纠正工作。 对具备按帐核实征收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实行按帐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并积极做好收入实现,成本费用列支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按帐核实征收条件的 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但实际税负低于按照5%征 收率征收的,可继续按照5%征收率进行征收,并积极督促其建帐建制,待符合按帐 实征收条件后,尽快转为按从帐实征收各单位的纠正清理报告务必于2003年3月 10日前上报市局二处。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 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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