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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2]249号颁布时间:2002-12-02

     2002年12月2日 冀地税函[2002]24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 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的纠正清理报告于2003年2月15日前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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