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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一发[1994]3号颁布时间:1994-10-28

     1994年10月28日 冀地税一发[1994]3号 各市、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52号《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 税目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1994年10月10日 国税函发[1994]55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内税一字[1994]第 390号收悉。关于内蒙古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 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税目中 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 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我局意见,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 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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