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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冀地税一发[1994]4号颁布时间:1994-11-29

     1994年11月29日 冀地税一发[1994]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省今年十月流转税业务会讨论情况,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 依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业务问题解答 一问: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煤气工程等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如何确定? 答:上述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业务,其缴纳营业税的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 当天。 二问:劳动部门从事的养老、医疗、公伤、生育等保险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其 保费收入自行放贷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对劳动部门从事的上述保险业务,暂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94)002号通知中“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 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其保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但对劳动部门将其保险收 入自行放贷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问:各种文化、技术培训班的培训收入是按文化业税目还是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答:统一按文化业税目征税。 四问:邮政储蓄业务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邮政储蓄业务的计税依据为邮局从事储蓄业务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储蓄 业务的利差收入、储蓄异地存取汇费、电传费及查询费收入。 五问:银行营业所、农村或城市信用社将吸收的储蓄存款存入其他银行所得的存 款利息收入是否征税? 答: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存款利息不征营业税的原则,对上述金融企业 的存款性质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 六问: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如何掌握? 答:金融企业往来业务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 (或支出),既包括专业银行系统为办理结算业务和内部调拨资金而在不同行、处之 间相互划拨款项,也包括金融机构之间为调剂余缺而相互拆借资金。 金融企业往来业务的计税依据,以金融企业之间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 的正差计算缴纳营业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存款性质的利息收入不征税,因此, 吸收存款的利息支出也不能作为往来支出扣除。 七问:金融部门购买的债券到期兑取,所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金融部门购买的债券到期后兑取所得的利息,其实质是一种储蓄性利息收入, 它不同于金融机构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故不征营业税。 八问: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投放资金收取的资金使用费收入,应否比照对非金融机 构经营金融业务的征税规定征收营业税? 答:据了解,农村合作基金会主要从事吸收和发放资金活动,属于非金融机构从 事金融业务。因此,应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融资活动按金融业的有关税收规定征收营 业税。 九问:如果一项广告业务的设计、制作、刊登等项目不在一地,收入又不分项核 算,其营业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在其主要业务(按收入)发生地纳税。 十问:房屋开发公司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房屋,其计税营业额如何确定? 答:对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不动产,一律按不动产销售时的实际收入征收 营业税。纳税人“还本销售”的支出,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十一问:以房换房,是否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其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以房换房”,是提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用自己的房屋去换取另一方的房 屋。在换房过程中,往往双方的房屋先分别作价,然后再相互找价,以达成交易。这 个过程,双方均发生了交易行为,实质上都在作价销售房屋。因此,对换房的双方都 应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锐。 其计税依据,为房屋的作价。如果纳税人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的,主管税务机关 可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价格。 十二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后,省以下尚未设立机构,但农业发展银行的业 务已委托各地农业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对各地农业银行代理农业发展银行的放贷业务,应按“委托放贷”业务以贷 款利息收入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并由受托发放贷款的农行代扣代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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