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119号 颁布时间:1999-06-03
1999年6月3日 冀国税函[1999]11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从事饲料生产或兼产饲料产品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属于单一
大宗饲料注释范围的,可直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
初审合格后,由企业填写饲料企业增值税免税审批表逐级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各
主管税务机关凭省级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免征增值税企业名单,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二、经营饲料产品的企业和个人,经营的饲料产品免于检测,在向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时,必须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县以上饲料工业办公室统一核发的“准销证”;
2.饲料生产企业的“准产证”复印件;
3.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4.饲料企业增值税免税审批表(一式八份)。
三、上述企业和个人销售的饲料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税务机
关将委托饲料质量检测机构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其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不符合
饲料卫生、质量标准的,取消其免征增值税的资格。
四、符合条件的饲料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申报免税手续:现有饲料企业应于今年7
月31日前,(以后年度于3月底前)、新办饲料企业应自销售产品之日起60日内
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免税企业应按规定进
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对其暂不征税:
五、饲料企业应将属于饲料免税范围的产品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
征税: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饲料免税申报制度,加强管理,对不办理税务登记、
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一律照章征税。
七、各市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饲料免税情况汇总上报省局(表样附后):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操作办法另行拟
文下发。
附件1:《饲料企业增值税免税审批表》(略)
2:《饲料企业增值税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8日 国税发[199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
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
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
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 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
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
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
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
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
(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
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
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
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
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
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
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
手续。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本
通知不一致的,可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即: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
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