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0]145号  颁布时间:2000-09-06

     2000年9月6日 冀地税函[2000]14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反映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难以掌握、征收 难度大,给基层地税机关依法征税带来不利影响。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保证营业税 等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经研究,现就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 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 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 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据此,农村电网建设(改 造)工程作业的计税营业额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鉴于农村电网建 设(改造)工程的主要设备变压器价值较大,为减轻电力系统资金压力,支持我省农 村电网的建设、改造,允许将变压器价值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与当地电力部门沟通情况,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提 高其纳税意识;同时加大征管力度,对农村电网工程施工单位应缴纳营业税情况进行 全面清理,限期组织税款入库。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